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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公诉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1月23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30日,自2019年3月13日至4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7日,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26日傍晚,被告人周某甲因在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帆影广场与张某某争抢溜冰鞋生意发生纠纷,遂要求涂某甲(已判刑)前往张某某的摊位上丢溜冰鞋吓唬对方。涂某甲随即纠集胡某某、涂某丁(均已判刑),胡某某纠集朱某某(已判刑),朱某某纠集陈某某、周某乙(均已判刑)等人,陆续前往帆影广场。胡某某等人到达帆影广场与涂某甲汇合后,持铁管前往张某某的摊位,遇见正在该摊位商谈转让事宜的被害人王某甲等人,胡某某、涂某丁等人即持钢管上前围殴王某甲等人。被害人王某甲被殴打后送医院治疗,后于同年8月19日死亡;朱某某、涂某乙、余某某在殴打过程中致轻微伤。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及证人王某丙、张某某、王某丁、涂某丙、涂某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及同案犯涂某甲、胡某某、涂某丁、陈某某、朱某某、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病理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丽芳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被害人家属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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