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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公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甲与占某某合作南平市建阳区**工程**段项目,各占50%股份,之后二人因项目股份比例发生纠纷。2016年11月,周某甲找邹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谢某某商议,让他们帮忙出面找占某某协商股份事宜。2016年11月15日9时许,李某某、邹某某、谢某某分别纠集了周某乙、游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雷某某等三四十人到**工程**段项目部聚众闹事,以逼迫占某某出来协商。因占某某一直不出面,周某甲这方人员遂一直待在项目部不离开,直到当天下午2、3时许,周某甲这方人员在项目部被另外一伙人员持械打跑、打散,之后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处理。此事之后,周某甲与李某某、邹某某商议以施工为由纠集人员到项目工地阻碍施工,继续逼迫占某某协商股份事宜。2016年11月17日至18日,李某某、邹某某再次纠集周某乙、游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二十余人连续两天到项目工地闹事阻工,导致工地无法正常施工。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占某某被迫与周某甲协商,并同意支付周某甲3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股份分红及50万元的入股本金以了结此事。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占某某多次共转账支付给周某甲320万元,周某甲先后给李某某、邹某某等人共计70万元作为报酬。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出警情况说明、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邹某某、李某某、周某乙、游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纠集多人、多次聚众闹事恐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家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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