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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路**号**小区** 号楼**户,现住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20日依法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城区**酒吧的厕所和杨某某(已行政处罚)因琐事发生争吵,和杨某某、成某某(已行政处罚)同在一起喝酒的被告人周某甲得知后赶到现场,与李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某持两个酒瓶子怼碎吓唬对方,让周某甲不要管闲事,否则一起打,之后双方被人劝离。后周某甲气愤不过,便随后拿起酒吧吧台的两把水果刀,一把扔给成某某,自己拿了一把找和自己争吵的见状李某某,李某某朋友张某某阻拦,周某甲便用水果刀将张某某的左臂扎伤。经鉴定,张某某的左臂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事发当晚,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到**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并支付了55000元医疗费和其它费用。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周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给予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甲户籍证明、被害人谅解书、收据、医疗费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水果刀一把)、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酒后因朋友与李某某在酒吧发生冲突,便与李某某争吵被人劝开,之后气愤不过随手拿起酒吧吧台的一把水果刀找与其争吵的李某某,用水果刀将劝阻拉架的张某某的左臂扎伤,经鉴定,张某某的左臂伤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和斌

检察官助理   翟兴兴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晋城市城区**号**小区** 号楼** 户,联系电话1359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赔偿协议以及谅解书、到案经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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