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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益阳市资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6月4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在益阳市资阳区迎春路“二一八”盲人按摩店容留周某乙、赵某某等女子卖淫,并从中牟利共计人民币18000元。

2020年5月15日,民警在该按摩店内将被告人周某甲、赵某某以及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周某乙抓获。2020年5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周某甲违法所得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赵某某、周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晶

检察官助理  欧阳柳柳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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