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5日至2020年10月19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因离婚心情不佳遂约朋友谢某甲、周某乙、谢某乙等人一起到衡阳市蒸湘区石坳路**饭店吃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与饭店服务员产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当日21时25分许,餐厅服务员打110报警,21时35分许,联合派出所民警杨某某、辅警王某某到达现场处警。到达现场后王某某向被告人周某甲了解现场情况时,被告人周某甲因醉酒无故打了王某某三个耳光,民警杨某某见状前去控制被告人周某甲,周某甲对着杨某某的右脸打了一个耳光,同时打了其左后脑勺一拳。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王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的家属已赔偿民警杨某某、辅警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谢某甲、周某乙、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荣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光盘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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