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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妨害公务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2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兰西县**乡**村。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8时,被告人周某甲在家中殴打其父亲周某乙,并用剪刀将村民吕某某、刘某某胳膊扎伤。长江乡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到周某甲家中传唤周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甲拒不配合警察工作,在大门口挥动四股叉阻止警察向其靠近,后又进入屋内手持菜刀、镰刀威胁警察与警察对峙长达二十多分钟,才放弃抵抗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平时表现证明、提取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接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赵某某、郑某某、穆某某、周某乙、刘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宝栋

检察官助理:单秀艳

2020年8月7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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