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林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周某甲,又名周某乙,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31日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经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甲独自一人到言槐村“大垇冲”山下自己责任中准备将田中的茅草烧掉种玉米,被告人将田中的茅草归堆后便用打火机将茅草点燃,烧畲过程中因起风将火星吹至“大垇冲”山中引发森林火灾。山火至第二天凌晨四点左右扑灭,烧毁了“大凹冲’和角塘村金家溪山林。经鉴定:失火烧毁有林地面积196亩(13.07公顷),属于一般商品林,其中20亩属于天保林范围。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打火机一个;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己、周某庚、龚某某、潘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资质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7、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自家责任田烧畲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周某甲具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997373****
2、侦查卷贰册
3.打火机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据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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