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68********,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9月24日在浦北县**镇**村****岭擅自使用打火机点火烧荒,后火源蔓延至四周森林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甲放火烧荒造成的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共170亩(11.3公顷)。2019年11月21日,周某甲被抓获归案,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广西**有限公司的吴某某、阮某某,周某乙,周某丁,李某某,谢某某,周某戊,周某丙,周某作的谅解,均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打火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赔偿协议等书证;证人周某丁、王某某、叶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由于过失引发重大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国权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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