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1********,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1至 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内,抽烟时不慎引发山火,经现场勘测确认:在大房身镇大房身村赵家卜组老姚沟失火过火现场总面积为3.06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803公顷,过火无立木林地面积为0.26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员档案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疏忽大意引发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黎明
关丽丽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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