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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失火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420814****,汉族,初始字,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社区**组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4602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48010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3日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失火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周某乙涉嫌包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上午,天气较好,风比较大。周某甲准备了6根香、4支蜡、40张纸,周某乙准备了2串鞭炮,一同去给父母亲上坟。周某甲由于身体不好专门让女儿周某丙陪同前往,周某乙的丈夫李某甲也随同前往。周某甲等人步行先到勉县**镇**社区**组阳安铁路附近处,使用了一半的香蜡纸等给父亲上了坟。

当日10时许,周某甲带上述人员又来到相隔约1公里远的**社区**组(小地名**)给母亲上坟,坟墓坐落在村民李某乙家种植有油松、柏树的苗圃地旁边。周某丙捡拾树枝清理了地上的杂草。周某甲拿出纸摆放在坟前,向李某甲要来一个红色好日子牌塑料打火机打火点燃地上的纸,将剩余的香、蜡直接扔进火堆,持一根木棍挑了一下纸堆,又将剩余的1串鞭炮扔进火堆引燃,其余人员未动手烧纸。当日12时许,鞭炮鸣放完毕后,周某甲等人就离开了现场。返回途中,周某甲将打火机还给了李某甲。

当日12时50分许,村民周某丁发现附近李某乙家的苗圃着火,电话告诉了勉县**镇**村干部李某丙。李某丙电话拨打了119报警,其他群众发现后也陆续电话报警。勉县消防大队救援人员、派出所民警、镇、村干部迅速组织群众100余人赶往现场进行扑救,当日17时许才将大火全部扑灭。

2019年3月27日,经勉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意见为:火灾现场发生于新街子镇小寨社区(团庄村)李某乙苗圃地,该林地是人工栽植油松、柏树苗圃地,林木权属个人。本次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2427公顷,折合18.6亩,烧毁幼树26718株。

2019年6月20日,经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烧毁的油松2019年3月25日的市场批发价为每株55元;被烧毁的侧柏为每株17元。经计算:被烧毁的油松26445株,价值1454475元;被烧毁的侧柏273株,价值4641元;总计价值1459116元。

经勉县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意见为:2019年3月25日12时40许,勉县新街子镇小寨社区十四组北侧一松木林地发生火灾,现场烧毁大片松木林,过火面积约1.242公顷,经分析调查,判定起火原因拟定为李某甲等人上坟烧纸时不慎引起火灾。

2019年12月2日,周某甲因不慎摔了一跤肋骨骨折,2019年12月14日从勉县骨科医院出院在家中养病。之后的一天,周某乙、李某甲夫妇到周某甲家看望,期间聊起失火的事情,周某甲就在床上哭个不停,称自己不想活了,死了失火这个事情就结束了。李某甲说“你就是死了这个事情还不得结束,还得有人来承担,再说为这个事情你去寻死传出去也不好听”、“这个事情我来承担就行了,问了就说是我点的火就行了”等,被告人周某甲表示同意。事后,被告人李某甲、周某乙在接受司法机关讯问询问时,为包庇被告人周某甲,一直按照之前与周某甲所商定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供述、陈述,误导侦查,审查。后经检察机关核查,发现了被告人周某甲失火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给其母上坟烧纸时,疏忽大意,在未灭掉火源后离开,造成火灾,烧毁苗圃幼树26718株,造成经济损失1459116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周某乙为使周某甲免于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作假证予以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自胆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9161****,被告人李某甲、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6916****。

2.案卷材料三册。

3.举证质证提纲1份,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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