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失火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妻子田某甲到“毛溪坡上”(小地名)承包地里清理杂草。周某甲与田某甲将两台土里的杂草清理打堆放在两台土中间的土坎上,之后周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杂草,田某甲在旁边负责看守,周某甲负责帮火堆里加叉杂草。由于当日天干风大,一团火灰被吹到了土后坎周某甲家的退耕还林地,引燃了茅草,之后引起了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周某甲与田某甲积极救火,后发现火势无法控制时,田某甲打电话给其女婿田某乙(外出务工)要其打电话通知村书记彭某某喊人来救火。当日23时许此次森林火灾被赶来救火的干部群众扑灭。经保靖县林业勘测设计队工程师对火灾现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复兴镇山河村“毛溪坡上”山林火灾的过火总面积为150.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92.1亩,非林地而积为58.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侯某某、周某乙、向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户籍证明;4.毛溪坡上森林火灾情况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造林复绿实施方案;7.火灾补植复绿验收单;8.视听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因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150.2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宁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住保靖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743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一份

6.《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