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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合同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三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周某甲在本区欧洲城妙妙乐游乐场等地,虚构承包了豪客来、酸菜鱼馆等商家的劳务派遣项目,分别诱骗朋友赵某某、谷某某及谷某某的同事黄某某、周某乙以出资的方式参与合伙承包,并分别与赵某某、谷某某、黄某某、周某乙签订多份协议,以垫付保证金、押金、工人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投资款合计人民币13418元,骗取被害人谷某某、黄某某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7373元,骗取被害人周某乙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2000元。上述被害人投资款均被被告人周某甲用于个人开销。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周某甲离开温州并改变了联系方式。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旅馆**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务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银行明细、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抓获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谷某某、黄某某、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国锐

检察官助理:林唯珏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5881****

2.认罪认罚证据材料贰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补充证据材料叁拾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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