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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受贿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69********,汉族,专科毕业,原任钟某某**局**大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镇**路**巷**号,住钟某某**街道**栋**室;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3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甲利用担任钟某某**局**大队**、**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为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鄢某某、杜某某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3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甲公司贿赂6万元

2013年下半年,*甲公司**陈某甲到钟某某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温州**贸易有限公司**邹某某未履行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公司70余万元货款被骗,要求处理。钟某某公安局经侦大队将该案交给被告人周某甲办理。周某甲通过办案帮*甲公司追回70余万元货款。2013年11月的一天,*甲公司通过邓某某送给周某甲6万元。

2.收受湖北*乙公司贿赂5.3万元

2014年8月,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到钟某某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江苏苏州**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未履行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致150余万元棉纱货款被骗,要求处理。钟某某公安局经侦大队将该案交给被告人周某甲办理。周某甲通过办案帮*乙公司追回150余万元货款。2015年2月的一天,杨某某为感谢周某甲,送给周某甲5.3万元。

3.收受钟某某长寿磷矿法定代表人鄢某某贿赂9万元

2010年,被告人周某甲先后2次向钟某某**磷矿法定代表人鄢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刑)借款15万元。2012年6月,周某甲还给鄢某某妻子丁某某8万元,剩余7万元未还。

2012年底,鄢某某出资2500万元购买了湖北**公司胡集车站土地使用权。2015年上半年,鄢某某准备对该宗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发现该地块系划拨用地,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鄢某某请周某甲帮助追回2500万元,周某甲表示要向领导汇报。之后,周某甲向钟某某公安局原经侦大队**汇报了此事,经侦大队负责任人同意对该案进行初查。随后,周某甲将经侦大队同意初查的意见告知了鄢某某。鄢某某为让周某甲帮忙尽快办理此案,早日挽回经济损失,遂向周某甲提出免除其7万元借款,将借条退给周某甲,另送给周某甲2万元现金,周某甲应允,收下2万元现金,并从鄢某某手中收回借条。

4.收受杜某某贿赂2万元

2017年9月,原钟某某**管理局工作人员陈某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钟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钟某某公安局经侦大队安排被告人周某甲负责主办该案。2017年9月后的一天,杜某某为请周某甲在办案中对其侄女婿陈某乙给予关照,在周某甲的车上送给周某甲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到案情况说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银行账据资料、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复印件、丁某某记账笔记本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钟某某公安局沈某某、陈某乙等刑事侦查卷宗部分材料复印件、荆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杨某某、邓某某、蔡某某、笪朝祥、鄢某某、丁某某、刘某某、涂某某、柏某某、杜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庆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然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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