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5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学院退休职工,广西平南县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BN****小型轿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中心出发,经G93成渝环线高速(原渝昆高速)往大学城方向行驶,当行至成渝环线高速K425+698含谷东附近(原G85渝昆高速公路下行方向10KM + 400M九龙坡区含谷镇境内)时追尾前方因拥堵缓行的车辆渝AA****、渝A6****,后周某甲被高速公路执法队员查获。民警随后将周某甲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周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4.5mg/100ml。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一大队认定,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车辆渝A6****车主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已修复受损的车辆渝AA****并取得其车主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血样提取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家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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