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11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浙C82****小型轿车,由苍南县宜山镇八岱村往宜一村廉租房方向行驶。当日21时50分许,周某甲驾驶车辆沿宜山镇仁寿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仁寿街与下市街路口左转弯时,未注意路面情况,碰撞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周某乙,造成周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的伤势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查获、血样提取照片、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接处警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含量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林某乙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1510587****)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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