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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1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栋**,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1C****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新广路与莲心路交界路口时,其倒车与路边停放的粤B7****(临)号执勤警车发生刮碰,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60.6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4.视听材料:录像光盘;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联系电话为136*******,担保人周某乙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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