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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武某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重庆市武某区**街道**路**号**,住重庆市**区**小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武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渝B*****车,从重庆市武某区芙蓉街道体育馆附近出发,沿芙蓉中路、乌江一桥朝建设中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城标转盘处,擦挂了前方同向行驶的周某乙驾驶的渝G*****车(车上乘坐杨某某、周某丙),后周某乙驾车在建设中路山王庙路段拦停周某甲驾驶车辆时,周某甲的车辆又撞上周某乙驾驶的车辆尾部,经杨报警,民警将周某甲抓获。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责任认定,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6.5mg/100mL。事故发生后,周某甲赔偿杨某某人民币7000元的车辆损失,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开胜

                            检察官助理 张润链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电话:138********)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份;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无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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