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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2********,汉族,务工,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柱,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 25日 22时23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持E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搭乘其子从纳某某香蜜欧城往纳某某盛世国际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路**米(英伦城邦)处时,被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周某甲的酒精含量为208㎎/100ml。抽取周某甲血液样本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周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成分的含量为212.489㎎/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与其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轩利

                                               检察官助理 饶桂连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证据目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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