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乡**村坊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道县乐福堂乡中村坊村开往道县乐福堂乡龙村,途经道县**乡**村路段,与对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甲受伤住院。经抽取周某甲新鲜血液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4.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永大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5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肇事现场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胜晓
检察官助理:杨雄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99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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