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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6********,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住襄城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襄城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襄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其弟弟周某乙二人在周某乙家吃饭,周某甲席间饮用啤酒一瓶。当日周某甲酒后驾驶牌号鄂F****1的大众小型轿车前往襄城胜利街,行驶至汉唐大道铁路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9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17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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