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周某乙到秀某某**路某美食城大排档与周某丙吃晚饭,期间,周某甲喝了两杯(二两杯装)散装米酒。当晚21时20分许,吃饭喝酒结束后,周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周某乙及周某丙前往秀某某**市场。当晚23时10分许,周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周某乙从**市场出发返回海榆中线**厂。23时17分许,周某甲驾驶摩托车沿**大道自北往南行驶至**大道与**大道交叉口红绿灯前,其驾驶的摩托车追尾碰撞到在前面等待信号灯放行的轻型自卸货车后尾处。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周某甲和周某乙不同程度受伤。货车司机下车查看后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120”急救车来现场后及时将周某甲和周某乙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救治。公安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到海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时发现周某甲身上有酒味,有酒驾嫌疑,因周某甲昏迷未醒,民警遂依法让医务人员抽取周某甲的血液进行检测。经检测,周某甲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4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周某甲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2.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锦良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6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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