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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镇**号,暂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路。因吸毒,于2014年1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浙B*****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海区骆慈线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逆行至**公交车站附近,与一辆正在右转弯进入**村的浙B*****重型厢式货车右侧车头发生碰撞,后又与一辆停在骆慈线南侧非机动车道上的皖L*****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周某甲倒地受伤昏迷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甲被送往宁波市第七医院抢救治疗。

经宁波市第七医院抽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甲血液乙醇浓度为216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4月20日在重庆机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执勤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及周某甲抢救、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宁波市第七医院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安某某、王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慧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公安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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