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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周某甲,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苏N6****小型轿车沿泗阳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众兴路后向东行驶,行驶至泗阳大桥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周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前科查询证明、抽血照片、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号码:1875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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