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被告周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甲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周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浙JR****小型轿车(附载邱某某),沿沭阳县沭城街道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蓝天市场南门路段,撞周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苏DK****小型轿车(附载汤某某等人,汤某某正开门下车),致车辆损坏,汤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周某甲在蓝天市场地下停车场被周某乙等人驾驶车辆追到,民警到现场后对被告人周某甲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周某甲体内的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后对其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周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