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4505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对周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20时54分,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桂E****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定海路口至西华路口100米处时,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抽取周某甲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查获证明;2.户籍证明;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呼气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健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家中,联系电话137********;保证人周某乙,与被告周某甲系兄妹关系;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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