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5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镇**村**号路段时,与前方行走的王某某、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甲、王某某受伤(经鉴定,二人所受损伤均为轻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检验,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09mg/100mL。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432****;保证人周某乙,联系电话:1581411****。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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