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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区**路**座**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国武,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醉酒驾驶粤S0****小车行驶至本市南城区石竹路广发金融大厦对出路段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粤SE***警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周某甲弃车逃逸。经认定,周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次日,周某甲主动到南城交警大队投案。当日9时许,交警带周某甲到南城医院抽血。经检验,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25mg/100ml;经推算案发时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最小值约207.58mg/100ml。事后周某甲家属赔偿2万元给被害人黄某某,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执法视频,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调查函等书证,周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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