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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本市金安区**镇街道行驶至**镇派出所办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俊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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