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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20201013日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不符机动车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1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桂K8****号轻型货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

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镇******宿舍,联系电话1372644****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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