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5325281999********,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云南省元阳县人,住个旧市**小区**单元**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9时10分,被告人周某甲驾驶“云G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鸡蒙一级公路10公里800米处时,与苏某某驾驶的“云G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周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 129.5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在场配合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4、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亮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小区**单元**号,联系电话:1886935****;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到案经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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