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4********,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委**组**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楼。因酒后驾驶于2015年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豫Q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驻马店市驿城区白桥路中石化加油站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周某甲带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3月2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周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车辆驾驶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5.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此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上述情节均应从重处罚;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君莉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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