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市**镇**大街**号(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通辽市**镇**村**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0时17分,被告人周某甲驾驶苏AG****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句容市后白新104国道马路东侧的**工地出发,由东向西驶入**国道实施左转弯时,与沿**国道由南往北方向直行的被害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所驾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二轮电动车受损,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周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报警并在原地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已获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甲另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行驶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检验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笔录;6.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78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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