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村***之*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驾驶甘A*****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榆中县定远镇歇家咀路段时,与行人周某乙发生碰撞,致周某乙当场死亡,经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周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已赔偿死者家属全部损失并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死者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康敏
检察官助理:王宗珂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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