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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街**号,现住衡阳市蒸湘区**公寓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持C2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鄂******的捷豹黑色小型轿车,沿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坳菜市场对面路段时,遇被害人罗某某由南向北步行横过衡祁路,被告人周某甲未及时避让,使得车辆右侧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碰撞,将被害人罗某某撞倒在地之后,被告人周某甲驾驶车辆停靠路边驻留一会后逃离现场,路边行人发现交通事故后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被害人罗某某送医后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衡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家属50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周某甲取得被害人罗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衡阳市公安局交通支队蒸湘区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2020]病鉴字第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迹鉴字第6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良军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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