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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家住茶陵县**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文发,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从茶陵县某某小区前往某某水果批发市场。当晚19时50分许,周某甲驾车沿犀城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水果批发市场路时,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越过双黄实线左转弯至道路西侧路面中间车道时,恰遇被害人罗某乙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沿犀城大道中间车道行驶而来,周某甲所驾轿车车体右侧前部与罗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体前部碰撞刮擦后,罗某乙再与湘******小型轿车车体前挡风玻璃发生碰撞,造成罗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甲弃车离开了现场,周边群众报警后,被害人罗某乙被送医治疗。2019年12月31日,罗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6日,经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有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颅内出血,颅内骨折致使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20年1月21日,经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罗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甲不服提出复核,2020年2月21日,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该事故认定。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案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身份、驾驶证、机动车、保险信息、茶陵县中医医院疾病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出警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谭某某、陈某某、罗某甲、谭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照片;6、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田

检察官助理:龙斐斐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3974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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