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汉川市**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号牌为鄂A****0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行至许广高速公路广许向462KM+700M处时,周某甲所驾车右侧围板中部及尾部下端刮碰到应急车道内的被害人刘某甲头部,导致刘某甲受伤死亡。经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监利大队认定,周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证明、收条、被告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被害人的身份证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刘某乙、孙某某、周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DNA检材笔录、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监利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分析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车辆行车记录截图、车辆出入站视频截图、仙桃服务区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正腾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汉川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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