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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5********5487,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花园**幢**室(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被告人周某甲曾因卖淫嫖娼,于2019年7月1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东派出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2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钱某某近亲属祝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周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8月26日16时20分左右,超速驾驶苏M****9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姜某区姜某大道与苏州路路口时,因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与北向南由被害人钱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钱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周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表检验鉴定书等;

5.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健

检察官助理   张霞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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