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二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潢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新城**号**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小型普通客车沿锡东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锡山区安镇农贸街交叉路口时,与在人行横道线北侧由西往东通过路口的行人马某某(女,江苏无锡人,殁年80岁)发生碰撞,马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联合胸部损伤而死亡的特征。

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车辆照片等物证;

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身份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行车记录仪、监控、处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晗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惠山区**新城**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