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0********,汉族,初中,广州****有限公司职工,住安福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23日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20日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安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4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赣D*****轻型普通货车搭乘阳某某,沿322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安福县横龙初级中学门口路段,周某甲见前方一轿车在道路右侧倒车时右侧有空余位置便继续行驶,但因周某甲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在道路北侧路外卖菜的周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周某乙受伤经送安福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立即报警并将被害人周某乙送至医院抢救,后其到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目前,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人身检查笔录、被害人人口信息查询表、户口本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出监鉴定表;2.证人阳某某、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操作不当未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周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小燕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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