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2********,汉族,初中肄业,江苏省邳州市人,住邳州市**镇**村**楼**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9时32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一辆苏C****小型轿车,沿泗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苏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苏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苏某某已达成谅解协议。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泗县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肇事案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邳州市**镇**村**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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