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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周某甲,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某某****平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乌某某公安局拘留,经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和周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柳某某等人在陕西省榆林市**区**乡**村米某某家吃饭喝酒。当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醉酒(160.25mg/100ml)驾驶蒙K766R0小型轿车载着周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柳某某从米某某家出发,行驶至乌某某S313线244km+400m处时,与沿该路同向行驶的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轮式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乙当场死亡,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乙、柳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周某甲承担主要责任。经鉴定, 刘某乙左外踝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柳某某胸3-8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车体痕迹勘验笔录;5.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9.户籍信息;10.证人证言;11.被害人陈述;1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3.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明宇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乌某某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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