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在家务农,户籍地和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佛冈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发现有犯罪前科。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驾驶粤REA****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周某乙、冯某某沿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汤塘居委汤泉东路由南往北行驶时碰撞路边大树,造成车辆损坏,周某甲、周某乙、冯某某受伤,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甲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16mg/100ml。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甲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向死者家属赔偿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案的肇事车辆已被诉前财产保全,现已放行;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相关书证;3.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巢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甲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部份损失,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戈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92761****。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册(附刻录光盘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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