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现住商南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商南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载有王某甲、王某乙、周某乙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商南县试马镇清泉村通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柳树沟路口左拐弯时,车辆坠入道路南侧桥下,致王某甲当场死亡,周某甲、王某乙、周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周某乙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周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货运机动车载客规定且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形成的原因,周某甲负全部责任,王某甲、周某乙、王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0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收条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乙、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至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梅影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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