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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悬挂渝BQ****号套牌两轮普通摩托车,从重庆市北碚区槽上往团结桥方向沿北金公路行驶,当车行至北金公路白沙井路段时,遇被害人袁某某从车行方向道路右侧往左侧横过马路,因周某甲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致其驾驶的摩托车车头与袁某某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送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后归案,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最终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悬挂渝BQ****号牌的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周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行驶路线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19]病理A 鉴字第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熠

检察官助理 王志刚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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