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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4********,汉族,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一辆套牌大型平板拖车在衡南县**镇**村**组地段倒车时,因车辆制动系安全性能不合格及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尾部倒入道路旁的居民房内,造成居民房内被害人封某甲(女,殁年15周岁)当场死亡、黄某某受伤、房屋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衡南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即拨打110 电话报警。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亦系被害人封某甲母亲)。封某乙(被害人封某甲父亲)达成赔偿协议:周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封某甲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六十万元 ( 己给付四十万元,差欠的二十万元双方约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另补偿黄某某住院期间生活费及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五千元(己给付) 。被害人封某甲近亲属对周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房屋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根据社区矫正评估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琳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18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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