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苏N7****小型轿车沿泗阳县李口镇“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口农贸市场”门前人行横道,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甲,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甲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死因系颅脑损伤并颈椎横断。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乙、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车辆行驶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凤
检察官助理:陈彪
2021年3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77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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