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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峨眉山市绥山镇大转盘往峨眉山市火车站方向行驶,02时37分,行驶至峨眉山市**路(中医院路段)处,与同向在前由被害人梁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周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梁某某所受损伤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峨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斌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90217779;

2.本案卷宗叁册(含光盘肆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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