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12月3日18时09分许,驾驶豫N7****号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沿东海县安峰镇沈村村村南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该车右前部与前方同向步行的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周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发破案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过磅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痕微鉴字第190号司法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临床)字[2020]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6.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39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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