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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二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0年11月11日出,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室。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6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30日函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8时24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沪******重型普通货车在奉贤区观工路1989号门口由南向北向观工路倒车时,与张某甲驾驶的沿观工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沪******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车损、张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9日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周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候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案涉及的民事损害赔偿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亦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驾驶机动车在上述时间、地点与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张某甲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对负事故主要责任无异议。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甲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颈及胸部等多发损伤死亡。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5.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周某甲尿液中未检出毒品成分。

6.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周某甲未饮酒,被害人张某甲未饮酒、未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7.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沪******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左后部与沪******别克牌小型轿车正面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2)沪******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后侧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但可以排除该重型普通货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3)可以排除沪******别克牌小型轿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司法事故的可能性;(4)沪******别克牌小型轿车在视频画面右部的行驶速度约介于鉴专108km/h-119km/h之间;(5)沪******别克牌小型轿车从奉贤区观工路1989号门口行驶至事故现场最终停止位置的平均速度(视频画面中截止时间为18:24:00)约为87km/h;沪******别克牌小型轿车从奉贤区观工路1989号门口行驶至事故现场最终停止位置的平均速度(视频画面中截止时间为18:24:01)约为71km/h。

8.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某甲所持A2驾驶证合法有效,涉案车辆系登记在册的机动车。

9.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车损为人民币73,500元

10.收条、谅解书,证实本案民事损害赔偿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周某甲已获得谅解。

11.案发经过,证实本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周某甲到案的情况。

12.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甲作案时已满18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本案负有完全刑事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

检察官助理:潘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81640****)。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律师意见》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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