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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1********,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榕江县**镇**路**隔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贵H8****号小型轿车从榕江县**镇往**方向行驶,于04时17分许行至**道**号路**路口**方向700米处时,超速行驶,撞上前方被害人徐某某驾驶同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被害人王某某),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甲随即电话告知家人,随后周某甲父亲周某乙赶到现场并分别于04时44分、04时49分电话报警和拨打120 呼救,周某甲因担心遭到被害人家属殴打离开现场前往**派出所投案,后于7时许到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民警对周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2mg/100ml,经依法抽取其静脉血液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5mg/100ml。经榕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系死于严重颅脑损伤;王某某所受的伤为轻伤一级。经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甲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周某甲向被害人徐某某的近亲属赔偿了徐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4.18万元,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了赔偿医药等费用共计16.8万元的赔偿协议,目前已付清3万元,余款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6.9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6.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丙、周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方位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磊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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